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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〉的决定(征求意见稿)》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。本次修改聚焦强化评审监管、加强信用管理、完善评审要求,共涉及修改条文10条、新增条文5条。
根据《征求意见稿》,申报人必须是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,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或取得职称。同时,国家公职人员在受到政务处分期间不得申报,其他人员在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也不得参与职称评审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,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,可以依法申报职称评审,其合法权益受同等保护,履行同等义务。申报审核、公示和推荐程序可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履行,具体要求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,为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打开了申报渠道。
为落实中办、国办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》要求,修订内容加强了职称信用管理,建立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。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健全职称信用管理制度,加强监督管理,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。评审单位的职责包括制定失信行为处理办法、认定失信行为、建立诚信档案、记录失信信息,并向行政部门归集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明确,职称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认定为失信行为:
申报人承诺不实、评审材料造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;
评审专家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,评议或评分不公,违规为他人或中介机构提供便利、谋取利益;
职称评审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,违规提供便利或谋取利益;
其他失信或违规行为。
此次修订的发布,旨在完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,强化信用管理,保障职称评审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同时拓宽非公领域人才及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渠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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