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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、新闻办、教育厅(教委)、公安厅(局)、国家安全厅(局)、文化厅(局)、卫生厅(局)、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广播影视局、新闻出版局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保密局,中国科学院办公厅、总参谋部通信部通信资源管理办公室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,北京市、天津市、上海市、重庆市、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,中国电信集团公司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、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和域名注册单位: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、推进互联网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,加强对互联网站从业者的信誉管理,形成互联网管理各部门、各地区之间对违法网站的协同联动管理机制,防止非法网站及其主办者变换接入途径死灰复燃,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、教育部、文化部、卫生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、新闻出版总署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国家保密局(以下简称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)联合制定《关于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若干规定》(附后)。
对于因严重违法被责令关闭且需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(包括其网站主办者),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,履行规定的黑名单通知确认程序,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业禁入等黑名单管理。同时建立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记录、汇总上报、核实、查询等工作机制。现将《关于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若干规定》印发各相关单位,自2009 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,请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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